服务电话

新闻中心

建广律师

快速联系

留言反馈
  • 地址: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红山路北段
  • 邮箱:dlclwl@163.com
  • 公司总部办公电话:0872-2487036
  • 公司总部业务电话:0872-2487176

三部委联合发文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7日   点击:2130次
字号:T|T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报告。三部委对铁路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办法》指出,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办法》要求,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办法》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20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管理基金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铁路发展基金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办法》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
  另外,《办法》还对铁路发展基金的股东、基金公司、投资管理、退出、财务会计等多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