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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用地政策速读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点击:25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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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现代物流报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纳入规划的物流园区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各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机关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于以物流业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和园区,细化规划功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防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名义圈占土地和实施整体供地,增强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2013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方案》强调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方案》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