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2日 点击:1845次
日前,省政府网站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我省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推广--"昆明+3城市群"作为示范城市
《意见》明确,到今年底,在"昆明+3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推广应用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市3400辆、丽江市800辆、玉溪市300辆、大理市500辆,推广范围涵盖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物流、邮政、特种车等领域。
以云南电网公司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企业为主体,在示范城市的公交停车场、大型客运站、城市重点区域、大型停车场所、大型居民小区以及部分高速公路等区域,建立完善"规划布局合理、标准相对统一、数量适度超前、满足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鼓励非示范城市群适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意见》指出,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将新增公交客车、出租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以纯电动汽车为重点,加大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积极鼓励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坚持阶段推广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推广应用城市群为切入点,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整体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其他城市和重点领域的推广应用。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培育相结合,以示范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发展,通过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扩大市场需求,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汽车企业转型升级。坚持创新驱动与技术改造相结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关键零部件及核心技术。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配套--科学规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意见》强调,要科学规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群要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规划。在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统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阶段目标任务以及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市场需求。
同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供地,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得到落实;城市现有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临时停车位可根据消费者需求,改造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规划新建的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满足市场需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加快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对建设电动公交客车充电站和利用城区边角小宗地块建设示范充电站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对于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意见》明确,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居民小区、私家车位等)用电价格按照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模式
《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模式。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和运营模式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向推广应用单位提供质量可靠的动力电池、电传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积极探索商业运营模式。推广应用示范城市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自愿参与、自负盈亏"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
拓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以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车、邮政用车、物流车和特种车等车辆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逐步拓展其他应用领域,各示范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客车、公务车辆、环卫车、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