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尚存漏洞 企业担心“误伤”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8日 点击:1956次
7月31日,国家邮政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快递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快递条例》"),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快递业呼吁多年的、加强行业立法、规范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工作又向前迈出一大步。
然而,在9月10日举办的"快递行业发展座谈会"上,与会快递企业代表对《快递条例》却比较纠结。"快递行业健康展需要法律规范。不过,监管要适度,过度监管则会过犹不及,成为发展的绊脚石。"一位快递企业负责人道出大多数快递企业的心声。
《现代物流报》记者在会议现场采访了多位快递企业人士,他们的观点大同小异:《快递条例》中的部分条款有悖于国务院"简政放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或将为企业转型升级套上沉重的镣铐。并且,这与《快递条例》"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初衷背道而驰。
集体呼吁"简政放权""我们对《快递条例》一直抱有很高的期望,现在看来是我们‘异想天开了。"邹伟
(化名)自嘲道。让邹伟失望的是,《快递条例》中有关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变更的行政审批的规定,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翻版,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进!邹伟是国内某大型快递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监,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
正在征求意见的《快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和营业执照副本,到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该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邹伟之所以对《快递条例》抱有期望,主要是因为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部门简政放权。有媒体统计,在今年前7个月的23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18次谈及简政放权。显然,快递行业的简政放权落实得并不到位。
快递业被李克强总理称为"中国经济的一匹黑马",然而在很多企业和专家看来,这匹马正被"行政许可"这道缰绳勒得跑不起来,快递业实行多年的行政许可制度已经走到了改革的关口。
繁冗的审批流程"设立分支机构,快递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短则3个月,长则半年;国际快递业务牌照申请一年多,现在还在走程序;营业网点地址变更,半年还拿不到变更许可......"听着参会企业代表的吐槽,邹伟苦笑着对《现代物流报》记者说,目前,许多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迟迟拿不到快递经营许可证,与快递行业繁冗的行政审批流程不无关系。而这一点,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快递条例》中并没有得到改善。
全峰快递副总裁刘伟的一番话更让《现代物流报》记者"惊心":全峰快递全国3000多个网点,只有7个省100多个网点是有获得许可的,其他大多数网点还未获得许可,只能尴尬地"违法经营"。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到底有多复杂,逼得全峰这样的快递企业不得不违法经营?与会企业提供的一张示意图上这样显示,一家全国性的网络化快递企业如果根据业务需要新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话,需要经过如下流程:
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国家邮政局45天内征询分支机构所在省邮政局意见,省邮政局30天内下发到所在地市邮政局征询意见,这同样需要30天;然后,地市邮政局在15天内派人员到分支机构实地检查后,再向省邮政局出具意见,这中间往往也需要30天。最后,省邮政局的意见反馈给国家邮政局。
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系列手续办下来,需要5个月的时间。而邹伟提醒《现代物流报》记者,说150个工作日更准确一些。所以在这5个月基础上,再加至少40天。
而且,这还是在不出现意外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上述流程进一步延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快递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局向分支机构所在省邮政管理局发出的核查通知是通过挂号信邮寄的,不仅速度慢中途还有可能寄丢,你得随时向国家局和省局进行沟通是否发出通知、是否收到通知,你要不盯着,整个流程将会无限期延长。"
张梅所在的快递企业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她向记者抱怨,"地市邮政局人员有限,接到通知后根本无法马上安排检查,一拖能拖好久!"
除了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如此流程,企业常见的变更地址、法人等事项,同样也需要如上漫长的流程。
变相的前置审批
审批流程不仅复杂,而且与《邮政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邹伟告诉《现代物流报》记者,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只需要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然而,从上述的行政审批流程来看,已经变成了"前置审批"。《邮政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按照此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该事先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再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即所谓的"备案制"。
而2013年开始实施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则通过"添加名录"的规定将上位法中的"备案制""演变"成了"前置审批"。《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这与《快递条例》第十四条如出一辙。这意味着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先在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在许可证所附分支机构名录上进行添加程序,然后才能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正是这一"添加名录"的程序使得上位法《邮政法》规定的"备案制"名存实亡。添加名录的要求虽然看起来只是一道程序,然而从前文所述的实际操作过程来看,这一程序和行政前置审批的流程与要求一样复杂。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2012年前从事跨省和国际业务的企业,其许可的地域范围是按照省为单位来审批,只要设立省分公司就可以开展全省业务。然而自2012年起邮政管理部门开始建立三级监管机构后,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快递企业申请的许可范围被限制在地级市一级,也就是说企业如果要在开展全国业务,需要在350个地级市申请建立分支机构,否则就不允许在未取得许可的城市开展业务。
这无疑是将一个完整的市场通过行政手段人为地分割成350多个经营区域,严重限制了业务开展和商品流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担,也造成对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
或增加企业负担
对于《快递条例》的争议,不仅仅局限于行政许可,部分条款还引发快递企业对增加企业负担的担忧,其中快递员全员注册制、实名投递、验视制度及化学危险品寄递,安全监管等规定成为企业热议的焦点。
持证上岗惹争议
当下,国家正在加大力度取消各种职业资格许可,但《快递条例》第四十一条却要求,"国家实行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全员持证上岗"。
邹伟告诉《现代物流报》记者,快递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源头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经营同、异地、国际业务的快递企业中具有初级快递从业人员资质的比例分别要达到30%、40%、50%。《快递条例》将这一比例提高到100%。
这招致与会快递企业代表的声讨。反对的理由是:一是,快递行业的人员流动性本身就很大,实行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不仅变相提高就业门槛,也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二是,当下除了快递一线从业人员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物流岗位外,国家对其他物流业态的从业人员没有强制性的持证上岗要求。"连报关员资格考试都取消了,一个取派件的快递员还需要考试?"三是,减少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无法律依据职业资格许可将全部取消。李克强总理也曾要求,"要通过转变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继续清理不必要的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显然,《快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不利于快递业健康发展,且有悖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大方向。
除了快递员注册管理和全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外,出于保障快递寄递渠道安全的考量,《快递条例》中写入了企业实施快递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化学危险品寄递,安全监管等相关制度或要求。这些制度或要求一旦通过实施,也将极大地加重企业的负担。
过度监管增负担《快递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快递企业实施收寄实名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有收寄验视的义务。而有调查指出,五成以上消费者并不愿意向快递员提供身份证信息。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实名收寄、收寄验视,在近年来快递安全事件频发,不法人员通过快递渠道从事非法活动屡禁不止的大背景下,被认为是遏制此类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两项制度在快递作业过程中始终没有得到彻底地、有效地贯彻执行。而且,对于试图通过快递渠道从事犯罪的人,身份证造假成本极低,实名寄递的屏障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首先,大部分消费者出于对货物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不愿意配合快递员进行实名寄递和收寄验视。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快递员面对客户时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法律没有赋予快递员检验客户的身份证件和开箱验视的权利,一旦强制进行开箱验视和实名寄递,快递企业和快递员将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
退一步讲,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就算得到了客户的配合,但是一方面,快递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程度都不具备能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火眼金睛。专业人员核对本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都做不到百分百准确,何况快递员在有收寄件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实名寄递、开箱验视会延长收寄的时间,降低取派件效率。快递企业为了保障服务质量,必然需要配备更多的快递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一减一增之间必然加重快递企业的运营负担。
需厘清安全责任
2013年发生的"夺命快递"事件,暴露出快递企业违规寄送化学危险品的行业乱象。为了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快递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要求快递企业规范寄递普通化学品的行为。如"经验视不能确定安全的其他普通化学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物品寄递安全证明。"
快递安全是社会大事,这一点勿庸置疑,但是政策的争论点则在于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如何界定,又该如何明确寄件人寄递行为的法律责任。"夺命快递"等类似事件的发生,快递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问题的源头或者说主要责任在寄件人。寄件人非常清楚物品的性质,及交给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企业存在的潜在风险。"因此,将防范此类风险的工作全部让快递企业一肩挑,是极不合理的要求。"一位与会代表认为,快递企业为了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将使其不堪重负。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快递公司客观上没有能力通过验视去判断化学品是危险品还是非危险品,也没有能力验证《寄递安全证明》的真伪;在寄递普通化学品时,要求"运输化学品快件的车辆不得混装其他快件,"既然已经是"普通化学品"了,不涉及特殊的操作,"不得混装其他快件",是否有多此一举之嫌?更令快递企业犯难的是,这种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是极为不合理的,且很难实现,将极大增加企业成本。
暴力装卸、分拣等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也是影响快递安全的重要因素,而由此导致的快件破损、丢失、调包等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为了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督管理,《快递条例》对快递企业提出了"安全监控要求"。第六十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实行安全监控;应当为邮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接口,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以及安全监控信息;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报关数据。
这些规定犹如卡在企业脖子上的枷锁,勒得企业喘不过气来。有企业反映,且不说实时视频监控接入涉嫌侵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目前各地邮政及安全部门纷纷要求企业配合提供数据或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已经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负担。而且作为政府部门为监管目的采取的行政手段,本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却落在企业身上。
如何减"负"放"权"
快递如今已经成为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连的基础产业之一。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快递服务的末端触及千家万户,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央和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以维护快递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发展,是必要之举。
但是这类行政法律规范出台实施必须慎之又慎,切忌与中央关于为企业减负的指导方向相违背,切忌成为快递企业升级发展的绊脚石。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快递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际刚表示,这需要创新快递监管方式,政府面临职能转变,应该避免监管过度。魏际刚建议,应当放宽快递业的监管,重点对监管方式进行改善,提高监管方式如实施提高电子政务管理。在国家邮政局进行备案时,可以通过省局和地方局的电子信息系统备案,降低企业负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和自律作用,引入第三方对政府监管进行效果评估。
而在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看来,目前影响快递行业的障碍是缺乏行业标准,这是造成监管过程中无法进行监管,价格战叠出的重要原因。目前中国快递业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50%,处于不正常的态势。国内快递企业的收入只有国际前十大快递企业收入的十分之一。快递业的低价竞争导致了网络快速发展,预计2014年国内有40%的快递企业将面临亏损。这一方面需要建立行业标准,另一方面,应该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快递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取代快递业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至于如何防范快递寄递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亚太速递商论坛中国区首席代表雍虎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雍虎表示,目前在美国的快递公司和美国邮政,都未实现快件100%开箱验视。为了防止货物丢失,公司对于是否开箱验视都有严格的政策和限制,企业根据自己建立的风险评估系统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
此外,美国在交通运输部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能机构--管道和有害物质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危险货物的包装生产和特别问题,修编美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负责监督管理的执行,与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协调等。政府部门建立开放的公众联系平台。在法规中,给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解释、问题解答以及对规则提出意见的联系部门和通讯方式,方便政府随时听到行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