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流通企业统一纳税的“篱笆”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7日 点击:2137次
流通企业统一纳税是一个老问题,重点反映在连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这些企业都涉及到网点的跨区域所产生的统一纳税和分别纳税问题。
早在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由此产生了割裂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这不利于在企业内部统筹盈亏,增加了集团型企业运营成本和税负。也就是说,这一问题产生有6年时间了,但至今仍然未得到有效解决。
2003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内外资企业,统一由总部机构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减轻企业负担。但是文件出台后,在许多地方并未得到落实。2013年物流业全面纳入"营改增"后,集团型企业又面临不能合并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正所谓"老的问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新的问题"。
多头纳税带来的成本(增加),使一个企业内部的资金不能有效地进行统一运作和管理,使企业的税收和企业的利益不能在一个整体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整体的反映。随着我国的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别是网店)迅速发展,纳税地点无法统一,已经成为新兴企业和新型业态跨区域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
跨区统一纳税之所以难以实现,其实质是因为一些"篱笆"存在。以连锁企业为例,对于连锁企业而言,由总部汇总纳税能使各门店的盈亏互相冲抵,从而减轻整体税负,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将出现营业发生地与纳税地之间的脱节,即使规定了由总部所在地将税收予以返还,也是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按应得比例返还,肯定比直接在当地收税要少。所以地方政府从心理上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政策,因为由总部合并纳税意味着连锁店所在的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将被砍掉一块。
连锁经营反映出来的问题,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网店)上也反映出来,特别是集团型物流企业在各地拥有大量的经营网点,有的拥有数千个经营网点。这些经
营网点统一品牌、统一服务,由总部统一管理、统
一经营,亟待打破地区封锁,实施跨区域统一纳
税。
对于不同的企业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要认真研究2012年财政部出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文件,研究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探索"营改增"出现的一些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