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统一”改变“就地预缴”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7日 点击:1993次
自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物流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总机构统一纳税。
然而,这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并不利于企业内部统筹盈亏,也不利于企业形成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同时,还割裂了企业的各级关系,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税负,从而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为了减轻物流企业的负担,实施统一税收政策,已成为我国当前解决物流企业发展中非常急迫的任务之一。
就物流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要想实现统一税收政策,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该从低统一营业税税率,支持物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只适用于属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并不适用于物流行业。
因此,建议允许物流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税,取消对跨区域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国家应该在明确物流业纳税范围的基础上,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统一实行营业税税率。
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使物流企业有法可依,大大减少规避营业税的动机和可能性,而税务稽查工作也将变得更加便捷;另一方面,从低税率统一征税,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一体化运作,促进企业各区域之间的合作关系,从而进一步促进物流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其次,应该统一税收计算口径,减少物流企业营业税的重复纳税行为。
一般而言,物流业务往往是跨区域经营的。这其中,个别业务必须经过分包才能完成,但是,在开票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重复纳税的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该统一税收计算口径,对运输、租赁、配送、装卸、搬运等物流业务各环节的税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综合的物流专用发票,使物流企业不再跨区域纳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免去企业重复纳税的行为,减少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还可以减少税务部门审核整理的操作麻烦,从而加快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再次,应该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制,使物流企业具备基本相同的竞争基础。
笔者认为,在统一营业税税率的同时,也应该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制。建议所有跨区域经营的物流企业,都可以实行在主管税务机构审批(特批)、由总部统一合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此外,由于近年来外资巨头的入侵,以及各大物流企业的竞争逐渐加剧,许多中小型物流企业并不具备任何市场优势。然而,为了使所有企业具备基本相同的竞争基础,国家应该对成长期的中小型物流企业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部分应税税基、降低税收税率,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