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上调需合理控制幅度
对于联动调价的上调幅度,《征求意见稿》提出,要综合考虑城镇燃气企业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
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因气源构成比例和价格变动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气源采购价格测算偏差,在下一联动周期进行清算。
各地结合实际设定联动启动条件
对于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征求意见稿》提出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可为: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已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该方案执行,尚未开通长输管道天然气的市、县可参照执行。
为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
《征求意见稿》要求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各地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气量设置标准。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同时,要求燃气企业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要切实加强供给保障,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城镇燃气企业应提高服务保障,通过扩大售气途径、延长售气时间等措施,保证购气需求,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燃气企业涨价需上报申请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调价操作程序为: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若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文明确。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