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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8日   点击:12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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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切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科学指导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相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好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人物并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等部署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41号)等工作部署,我部制定了《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在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抓好贯彻落实,切实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参照本指南有关精神部署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1月13日

       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
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
       一、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指导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落实好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主体责任,预防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受到新冠病毒感染,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物流渠道传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等部署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渠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241号)等工作部署,针对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企业和物流重点环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进口冷链食品在装卸、运输等公路、水路运输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

本指南以预防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受到新冠病毒感染为主线,突出装卸、运输等重点环节防控,注重加强冷链食品包装的消毒。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装卸、运输等环节的公路、水路冷链物流企业、港口码头、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冷链物流企业)。

冷链物流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按照本指南要求做好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工作,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项工作部署。

二、装卸、运输过程防控要求

(一)装卸作业人员防控要求。

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方可安全稳妥地开展港口装卸作业。特别是装卸来自于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作业人员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尽量避免码头人员与船员发生直接接触;对确需上岸作业的船员,应进行体温监测。

如果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手套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二)运输人员防控要求。

运输进口冷链食品的作业人员及随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及随行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三)货物源头防控管理。

在冷链物流过程中,物流包装内如需加装支撑物或衬垫,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加强对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管理,不能使货物直接接触地面,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应当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冷链食品的温度始终处于允许波动范围内。做好各交接货环节的时间、温度等信息记录并留存。

(四)货物信息登记。

货主或货代应主动向承运单位提供相关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冷链物流企业如实登记装运货物信息、车船信息、司乘人员(船员)信息、装卸货信息及收货人信息等,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开展对进口冷链食品采集相关样本及冷链货物运输车辆的核酸检测工作。港口企业、货运场站等经营单位要如实登记进出港口场站的冷链食品道路水路运输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对于本地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的相关质量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配合进行冷藏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及场站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护目镜、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

(五)运输工具的防控管理。

应当确保车辆、船舶厢体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