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加气站将如何选择建设用地
来源:大理沧龙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点击:1880次
目前天然气正在不断普及,其在工业生产及城镇居民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气化器的应用也随之增多,气化站按照供应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点直供气化地供气。
LNG气化站可视做小型的LNG接收站和LNG卫星站,用以接收、储存并气化上游采购的LNG来向当站,部分气化站亦设有液化装置。本文主要介绍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的有关知识。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建设规定及程序进行报建审批。加气站前期手续的办理,是加气站建设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加气站后期投运手续办理的基础和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土地的使用进行规范和调整。首先是从土地使用权的角度进行区分;其次,从土地用途的角度予以规范。现以此为角度对天然气加气站用地进行解析。
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
(1)天然气加气站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里所指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因此,申请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所涉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
目前,在我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别为出让、转让和划拨。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55条)。转让,即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补交地价款。
划拨,则指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由其使用,或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天然气加气站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
土地用途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功能。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遗憾的是《土地管理法》并未就天然气加气站属于何种建设用地给予明确说明,但根据2012年1月1日起颁行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可以得出:加油、加气站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此外,关于此种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现行法规对此也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
由此可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用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同时其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
对防范天然气加气站用地风险的建议:
(1)从观念上摒弃"先建后批"的思想
建设天然气加气站要经过选址、立项、项目设计、报建、建设和验收,每一个环节所需要的审批都十分严格,所以"先建后批"这种侥幸心理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避免经营风险,首先要从观念上树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意识,加强对土地规划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才是先人一步的捷径。
(2)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增加关于期限届满续订的约束性条款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对于出让方式取得所需成本较低,但由于合同法的限制,有效租期为20年,这就需要我们考虑在租赁合同届满时如何续订租赁期限,并将相关条款写进合同,以免造成纠纷。
(3)合作建站建议采用公司化治理模式
合作建设天然气加气站时,可以采用公司化的治理模式,吸收土地使用权人为股东。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入股,参与公司分红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特别要注意的是,要区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要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其次,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并记载于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最后,需要及时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天然气加气站名下。
天然气在大众中不断普及的同时,为了确保燃气安全问题,要做好预防危险的措施,例如气化站等站场利用燃气监控系统做好安全工作、汽车驾驶员要做好汽车燃气检查工作,以确保人身安全、经济财产等不受到损害